经查,自200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某和黄某某等人流窜于安徽省滁州市、合肥市以及甘肃省平凉市、山东省菏泽市、陕西省渭南市、河南省三门峡市等地,邀集数百人从事非法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艾露丝黛”化妆品为由,缴纳2800元的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10年6月11日,该传销组织人员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抢走张某银行卡并威胁其说出密码,随后将张某卡中1万余元存款取走。2010年6月13日,广西柳江县的覃某被传销组织人员骗来肥东并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覃某拒绝后该传销人员强行将覃某按在地上抢走其身上7000余元现金。
2010年6月15日覃某在逃离传销窝点后,迅速乘车来到合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肥东警方闻警后高度重视,于覃某报案当日,在肥东店埠镇将该窝点捣毁。
2011年3月份,肥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3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黄某等12名被告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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