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传销职员劳动教养案件要坚持严格审查,规范执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都经得起法律的检修。
因为打击难和行政处罚难以及其他原因,不少地方仍旧把端掉窝点、驱散职员作为对付传销的主要手段。一些地方和部分把查处传销作为“钱袋子”,作为“创收”的渠道。因此,对于情节严峻的传销行为合用非法经营罪,而对于其中的组织、领导传销者合用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传销流动的组织、领导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办代理”等名义,诱骗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办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流动。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南宁市公安局参照山东省、江苏省等地的做法,出台实施了《南宁市公安局关于运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流动的指导意见》和《南宁市公安局关于运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流动的实施细则》,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手段打击处理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值得各地鉴戒。本罪的主体为传销流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参加者和积极参加者。四是果断斩断传销组织的资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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