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民张某因为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被井岗工商所、公安、综治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查获,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处以1.8万元处罚.
今年5月份,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蜀山区井岗镇公园道一号小区捣毁一个传销窝点,当场抓获传销头目等6人,查扣用于传销的现金及传销教材、手机等.
经查,2012年8月,房主张某与一传销头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每月租金1800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租给传销头目居住,共收10个月的房租1.8万元.
在此期间,传销组织利用张某出租的房屋从事传销活动.井岗镇工商所以张某涉嫌为传销组织提供培训场所,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规,拟对张某处以行政罚款1.8万元.(黄胜峰葛宜年冯兰友)
当事人:出租时不知道对方是传销
张某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要求对此案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张某的代理人认为,传销人员利用张某的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并非张某的故意行为;张某取得的房租系合法收入,因为出租房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用于从事传销活动,张某无主观过错也无故意.
工商所:根据法律,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井岗镇工商所相关工作人员称,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当传销人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传销行为,当事人张某就要承担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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