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等 12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12个月。
2017年2月9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李某江、郭某某、叶某某先后被骗至本县一个以张艳(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窝点内。该窝点的其他成员被告人叶某、罗某、张某、陈某、李某、许某、曹某、阳某、王某、龙某、付某、陈某某为迫使5名被害人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分别采取扣缴手机、威胁、恐吓、跟踪、看守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数天。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等 12人在该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等 12人违背他人意愿,采取威胁、恐吓、跟踪、看守等方式限制他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叶某等 12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等 12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罗某、张某、陈某、李某、许某、曹某、阳某、王某、龙某、付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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