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肖某某等十人恶势力非法传销团伙犯非法拘禁罪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主犯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从犯刘某某等九人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袁某某、刘某、毛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湖南岳阳地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自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以被告人肖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非法传销团伙,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为由,将他人骗至其传销点,或接收其他非法传销窝点转移的人员,之后采取扣留的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袁某等四人的人身自由,并通过“上课洗脑”、威胁等手段,骗取袁某钱财2800元,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袁某某、刘某、毛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借推销商品为名,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袁某某、刘某、毛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综合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等九人均系从犯。十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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